泰安小海豚石油有限公司偷税,罚款13.68万元:泰安道教
根据信用中国(山东泰安)泰安税稽罚〔2022〕19号显示,泰安小海豚石油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31日泰安道教。
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现场调取了该单位的业务数据,经计算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销售额共计9781367.24元(不含税),经与金税三期系统企业申报数据比对,核实该单位已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额2264604.12 元,未入账、少申报销售额7516763.12 元泰安道教。该单位于2022年8月补开未入账部分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6472834.70元,进项税额744662.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规定,经计算,该单位少申报缴纳值税232516.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276.18元、教育费附加6975.50元、地方教育附加4650.34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泰安道教。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32516.8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276.18元,决定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0.55倍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127884.24元、城建税罚款8951.90元泰安道教。罚款金额13.683614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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