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道教:招远多人被警方处罚!都是因为这个....
连日来,招远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清理整治,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全力消除各类盲点、漏洞和隐患,织密安全防控网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全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招远道教。
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附后)招远道教。
典型案例
案例1
11月15日,玲珑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玲珑镇某村村民冯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情况招远道教。经查,冯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成立,被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11月16日,张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张星镇某村村民郝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情况招远道教。经查,郝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成立,被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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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11月15日,辛庄海岸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辛庄镇某小区房主宋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未按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情况招远道教。经查,宋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成立,被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招远道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招远道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招远道教。
流动人口本人可在”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自助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业务招远道教。
申报责任主体
1、 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招远道教。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招远道教。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招远道教。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招远道教。
2、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招远道教。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招远道教。
3、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招远道教。
4、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招远道教。
5、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招远道教。
6、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招远道教。
·来源: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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