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道教:蓬莱一宾馆被依法停业
近日
蓬莱一家宾馆
因投入使用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而擅自投入使用
依法被停业并立案处罚
案件回顾
近日,烟台市蓬莱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人员在辖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汇轩商务宾馆的场所,因未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而擅自投入使用,大队依法对该宾馆进行立案调查蓬莱道教。
经核查,汇轩商务宾馆共4层,建筑面积近3000平方米,设有床位45张,2021年对外试营业,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蓬莱道教。在经过调查取证后,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营业并立案处罚。同时,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消防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该宾馆负责人表示:将立即着手开始补办手续,按程序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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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消防将继续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实行“零容忍”,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切实以高压执法惩治隐患、震慑违法行为蓬莱道教。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就开业经营
可不只是被责令整改那么简单
是要被停业和罚款的蓬莱道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蓬莱道教。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蓬莱道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蓬莱道教。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蓬莱道教。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蓬莱道教。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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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蓬莱区消防救援大队
▌制作:烟台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辑:李骥
▌审核:崔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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