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秦皇岛黑警察死磕到底[已扎口]:秦皇岛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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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大多数司机对“客货混载”的法律定义都不很了解,被处罚后也讲不清楚到底是怎么违反了法律, 2012年12月7日一位山东沂源县的司机去菜市场买了一些菜放在面包车的后厢,被交警认定为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处罚200元秦皇岛法事。2013年1月31日,本人将一个微波炉大小的纸箱放在了面包车第三排座后面的地板上,被秦皇岛的交通警察左亚东以客货混载为由处罚200元,这样的例子在全国数不胜数。
经调查确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规范,除了执法不规范还存在引用处罚条款牵强的情况秦皇岛法事。那是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很不健全,这就给哪些只为了某些利益的黑交警以可乘之机,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来鱼肉百姓。
那么,与“客货混载”和相关的处罚标准的有关法律有哪些呢?本人查询到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就以本人为例针对警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照相关的法律来讨论一下警察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秦皇岛法事。
首先看一下《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内容:……被处罚人于2013年1月31日10点12分,在山桥集团路口000米(代码:603041009000)实施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违法行为(代码103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0分秦皇岛法事。……。我们根据以上内容对照一下相关的法律和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秦皇岛法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秦皇岛法事,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秦皇岛法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一条所指的“客运机动车”从字面理解应为从事营运的载客机动车,并不包括自用的私家车秦皇岛法事。如果理解为所有的载客机动车,那么,为什么办理了营运证的客车就可以拉货呢?难道办了证件(交了钱)就消除了安全隐患吗???
第二秦皇岛法事,既然是因“客货混载”而开具的《处罚决定书》,那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的理由又是从何谈起呢???
第三秦皇岛法事,既使是违法“客货混载”,警察也应该根据法律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为什么《处罚决定书》上没有“警告或罚款20元的标准而全是罚款200元???
最重要的是:
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的金额是200元,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秦皇岛法事。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可是,秦皇岛交警支队却按“只要超期一天就按处罚额一倍的数额加收滞纳金秦皇岛法事。
综上所述,首先法律没有规定客机动车怎样载货、载多少货属于违法,完全由执法人员信口开河、随意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和处罚标准涉嫌违法;再有,秦皇岛交警支队按“只要超期一天就按处罚额一倍的数额加收滞纳金”的处罚行为涉嫌违法秦皇岛法事。本人认为,秦皇岛交警支队警察左亚东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非法无效的。希望广大车友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不要再沉默,一定要据理力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给哪些黑警察鱼肉百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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